华飞成功助力查封产权不明土地

2021-05-16 15:47:10

案情简介

因借款合同纠纷,委托人王女士将常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常某应返还王女士200万元。诉讼过程中,王女士申请财产保全,将常某名下一块地块进行了查封。

但是,案外人闫某却称常某已经将该地块及其上的房屋转让给了他,并就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闫某主张其才是该地块的权利人,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王女士的执行行为。

该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并发回重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查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闫某异议成立,王女士的查封行为应予解除。

鉴于案涉金额标的巨大且常某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地块成为王女士实现债权的最后希望,因此王女士于2019年8月5日委托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杨笑律师再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律师认为

我国法律并未排除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机械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存在明显错误。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常某名下,本案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于不同主体,闫某对于案涉地块上建筑物的权利不能及于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排除王女士的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杨笑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积极开展法律研究及相关案例检索,经过充分的准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复议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2日裁定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女士查封行为继续合法有效。